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天虹建材经营部、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3895号
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环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天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高正辉。
被告:易建军。
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天虹建材经营部、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