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新亮点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3340号
原告: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39号双子星吉翔楼10层A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74046***0R。
法定代表人:方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明市新亮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3幢605、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8902707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新亮点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福建汉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