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4750号
申请人: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金旺角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邓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凯文,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优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七星花园世纪新城****门面**夹层v>
法定代表人:蓝金碧。
申请人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优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优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562.4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竹营销服务部出具保险金额为35562.4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8046020200000238】,为申请人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优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562.4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