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39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177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