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3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星源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谭明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桂0103执392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