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芝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芝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4民初2598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市芝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剧场(**大街178号)电脑城20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芝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薪然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