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81财保691号
申请人:山东凯创智慧城市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凯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321100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清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81004432169X。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山东凯创智慧城市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