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创智慧城市设施有限公司

廊坊金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创智慧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758号

原告廊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小长亭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东坡,河北廊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凯创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允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