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758号
原告廊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小长亭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东坡,河北廊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凯创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允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