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创智慧城市设施有限公司

***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3民初11437号
原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凯创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允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霏,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园写字楼B座7层706。
法定代表人:李响,经理。
原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李泓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44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违约金178795元,及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8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3%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提货造成的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生鲜盒子制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生鲜盒子20套,每套不含税价格19700元;产品运输及运输费用由被告负责;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预付款118200元,产品发货前2日内,支付剩余款项275800元;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超过7天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2021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生鲜盒子单价变更为含税价每套21670元,合计433400元。2021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将原告已制作完成被告尚未提走的16套生鲜盒子顶部的不锈钢字更改为不锈钢发光字,每套单价增加1200元,共计增加合同价款19200元,合计合同总价款为452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预付款118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依约完成20套生鲜盒子的生产制作,被告于2021年1月份至6月期间提走6套生鲜盒子,剩余14套生鲜盒子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予提货。另,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剩余款项,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24日支付10万元,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2万元,尚欠214400元。综上,被告未及时支付定作报酬,且未及时提货,已构成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生鲜盒子制作协议书一份、补充合同二份、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话录音二份、律师函及EMS物流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生鲜盒子制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就鲸食部落生鲜盒子项目委托乙方制作生产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产品名称为生鲜盒子,规格型号详见图纸,单价19200元/套,数量20套,总金额394000元,此价格不含税金,运费;产品正常生产制作周期为31天,从甲方在2020年12月31号打入乙方指定账户30%的预付款计算开始,其中7套左右的生鲜盒子在2021年1月16号生产完毕,剩余的生鲜盒子在2021年1月31日生产完毕;产品的运输费用及运输方式由甲方负责,若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破损问题,应由甲方负责处理;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30%预付款118200元;产品发货前2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27580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7天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2021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由于涉及增加税金,导致产品单价增加1970元,即21670元/个等。2021年5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原盒子顶部的不锈钢字因甲方要求改成不锈钢发光字,导致产品单价增加1200元,共16套,合计19200元等。两份补充合同均约定了本合同视为原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合同其它内容继续有效。合同总价款为452600元。
生鲜盒子制作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118200元,被告依约完成了生鲜盒子的制作。原告主张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提走生鲜盒子4套,因更改字体,被告于2021年6月2日、6月8日提走生鲜盒子2套。
2021年5月24日被告支付盒子款10万元、2021年9月18日被告支付盒子款2万元。被告至今未取走剩余生鲜盒子14套亦未支付剩余盒子款2144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一份,函告被告应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履行提货义务、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与律师或原告业务人员协商确定,并保留追究被告其他责任的权利等。根据原告提交的EMS物流信息显示2021年8月1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响签收了该律师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生鲜盒子制作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制作完成了案涉生鲜盒子,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盒子款214400元。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盒子款,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予以计算,且因2021年5月27日双方针对剩余16套生鲜盒子重新签订了补充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及被告提货的时间,违约金应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经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0186.4元(以234400元为基数,截至2021年9月17日)及违约金(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提货损失1万元的诉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盒子款214400元、违约金10186.4元及违约金(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1元、申请费2528元,由原告***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1327元,被告山东理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