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52557号
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6层1604室。
法定代表人:周付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男,1993年5月2日出生,彝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被告:北京中经凯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号公交大厦1717。
被告:中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楼西院1012室。
被告: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5960室。
被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经凯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鑫控股有限公司、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跃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