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556号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庞开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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