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晨阳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朝阳市晨阳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朝阳北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81民初3107号
原告:朝阳市晨阳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杨玉凤,总经理。
被告:朝阳北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东官营乡小巴沟村。
法定代表人:牛金忠,经理。
原告朝阳市晨阳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北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朝阳市晨阳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晨阳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晨阳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杨全胜
人民陪审员  刘建杰
人民陪审员  李桂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