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502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先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先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87.822万元,执行费11182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并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银行存款,现已采取冻结措施,因其属专用账户存款,故未能扣划。无房产登记,登记有土地信息,因已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未能处置。另登记有机动车两辆,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故未采取强制措施。此外,本院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收入,因暂不符合提取条件,故未能提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苟飞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