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25民初166号
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5MA6TC65240。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现住察隅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藏林芝市利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35006D。
法定代表人:曲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群众,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西藏察隅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林芝市利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柯吉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同被告自行和解,且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因该案应给付的款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94.08元,由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柯 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外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