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1082号
原告:根祥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拉萨市色拉寺东南临时商品房。
经营者:黄根祥,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系根祥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业主,现住拉萨市色拉寺东南临时商品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德吉北路38号拉威阳光写字楼8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希君,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根祥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西藏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根祥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根祥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长 段文涛
审判员 姜玉洁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次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