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399号
原告:**,男,汉族,经商,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德吉北路38号拉威阳光写字房号8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希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
原告黄杰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杰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计1567元,由原告黄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