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立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418号

原告: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与黄河路交汇处鑫凯国际大厦B栋16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GBW7L。

法定代表人:齐俊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王棋,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号科技城大厦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B1LRXK。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义,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安公司)与被告山东立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仕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立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仕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立港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仕安公司与立港公司签订《中标服务费协议》,双方因丰县财金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投资兴建的工业厂房以及办公楼工程的二次扩大劳务项目,达成中标服务费协议,该协议签订后,仕安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法定代表人齐俊领个人账户打入立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账户30万元,立港公司于同日向仕安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仕安公司认为立港公司收取中标服务费即应按照《中标服务费协议》履行约定招投标事项,并在仕安公司中标后,才能收取费用,故本案立港公司收取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立港公司应依法退还30万元。

立港公司辩称:1.立港公司按照总承包招标人的《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之委托授权,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邀请招标议标须知》,经居间人推荐,立港公司邀请仕安公司进行了多次报价,于2020年3月3日立港公司经审定签批了中标《清单报价》(双方签章确认为中标价);据此,总承包招标人在三家投标人中确定了仕安公司为二标段中标人(见中标通知书);据此,仕安公司与立港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签署了《中标服务费协议》,协议中也已明确仕安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服务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仕安公司与总承包招标人于2020年3月7日签订了《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书》(甲乙双方各二份);同时,总承包招标人2020年3月7日下达了《进场通知》进场施工。3.仕安公司请求立港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仕安公司诉讼请求与本案双方协议约定不符,也与工程实际施工情形不符。双方《中标服务费协议》已明确约定:“……本工程乙方与总承包方的《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书》签订后依法概不退还,今后如何履行与此中标服务费无关”。基于仕安公司已经中标并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书》,且进行了工程施工的基本事实,仕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至于仕安公司在《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书》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立港公司无关。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仕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立港公司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15日,案外人山东中建蓝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丰县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建蓝图公司丰县项目部)作为授权人向立港公司开具《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载明:“此授权山东立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徐州市丰县赵庄镇厂房及邻里中心建设项目的二次扩大劳务及安装专业施工的邀请招标、议标工作。代理人依法签署的中标价定标、中标通知书、合同洽谈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我均予以承认。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控制价编制及审定费)向中标人收取。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招标代理人:山东立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委托书尾部授权人处加盖中建蓝图公司丰县项目部章。

立港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徐州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一期)扩大劳务报价表》,载明了分项工程名称及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并注明了报送地址、联系人及电话。2020年2月17日,山东立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徐州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厂房及办公楼工程扩大劳务、专业工程二次邀请招标议标须知》,该通知第三条载明:“A土建部分3.劳务招标代理服务费每栋按6万计收,由中标人签合同时缴纳...C安装部分3.二次专业招标代理服务费每栋按4万计收,由中标人签合同时缴纳。”。

2020年3月2日,仕安公司作为投标报价单位制作并提交了《扩大劳务清单报价表(办公楼)》及《扩大劳务清单报价表(标准厂房)》,经审核,立港公司在《扩大劳务清单报价表(办公楼)》尾部手写“同意此报价20.3.3”内容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在扩大劳务清单报价表(标准厂房)》尾部手写“同意410元/㎡报价2020.3.5”内容并加盖其公司公章。

2020年3月3日,立港公司(甲方)与仕安公司(乙方)签订《中标服务费协议》,载明:“丰县财金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业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经EPC总承包《二次扩大劳务、专业工程邀请招标议标须知》之规定,经代理单位邀请招标议标。确定由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扩大劳务施工:徐州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厂房及邻里中心办公楼土建工程;中标服务费计6万元/栋×5栋(厂房9374.4㎡×4栋办公楼5780㎡×1栋)计30万元乙方进场后7日内一次性缴纳,甲方出具收款收据。逾期不缴纳乙方无条件退场(损失自负)。本工程乙方与总承包方的《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签订后依法概不退还,今后如何履行与此中标服务费无关”。合同尾部,立港公司张勇和仕安公司田传胜分别在甲方和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各自公司的公章。

2020年3月7日,山东中建蓝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建蓝图公司)做为甲方与仕安公司做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2020-0301-1的《徐州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厂房及办公楼工程施工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工程承包总价为20425383.30元,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负责本工程的二次招标“中标服务费”,可在报价时综合考虑”,该合同尾部甲、乙方处有山东中建蓝图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徐志刚及仕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俊领的签名,并分别加盖中建蓝图公司丰县项目部章及仕安公司公章。当日,中建蓝图公司丰县项目部向仕安公司发出《进场通知》,载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建扩大劳务施工合同,现场交接请于2020年3月9日进场。甲方派员在丰县现场接洽。乙方进场后先行做好临时设施的搭建、施工放线(挖土方大线)等施工准备工作。(本通知代“开工令”)”。2020年3月20日,仕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俊岭向立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转账支付中标服务费30万元,立港公司为其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1份。

仕安公司当庭陈述,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山东中建蓝图公司资金问题,丰县财金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之解除合同,山东中建蓝图公司与仕安公司的《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也随之解除,其施工部分劳务价款经结算为17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质证、认证的《中标服务费协议》《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二次邀请招标议标须知》《报价表》、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立港公司收取仕安公司的30万元中标服务费,系立港公司接受山东中建蓝图公司委托,在履行涉案工程的邀请招标、议标义务后应得的服务费。关于该服务费的承担,在山东中建蓝图公司的《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由中标人支付;在立港公司发布的《邀请招标议标须知》中亦明确告知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及计费标准;仕安公司与立港公司签订的《中标服务费协议》中亦约定其与中建蓝图公司丰县项目部签订《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后应当向立港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30万元。上述《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邀请招标议标须知》《中标服务费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仕安公司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并中标,与中建蓝图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其做为中标人依约应当承担并向立港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中标服务费,其主张立港公司未履行义务要求退还服务费,理由不能成立;仕安公司又主张《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非因其自身原因被解除,因此要求退还服务费,经查,双方在《中标服务费协议》中约定:“《建筑施工扩大劳务合同》签订后依法概不退还,今后如何履行与此中标服务费无关”,故仕安公司以劳务合同履行中因发生纠纷被解除要求退费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仕安公司请求立港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