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84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邵先开,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宋述文,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与黄河路交汇处鑫凯国际大厦B栋16004室。
法定代表人:齐俊领,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邵先开、宋述文、山东仕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家升
人民陪审员  徐 伟
人民陪审员  王福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