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23民初609号
原告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燕素
法官助理 林宇平
书 记 员 李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