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世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3执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世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世荣公司以亚栖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亚栖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世荣公司3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82798元;二、如被执行人亚栖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世荣公司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一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1)苏0113执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书记员 蒋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