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7314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原告***依据《合伙投资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应在案涉合作项目终结后,就所有未经原告签字认可的费用项目进行汇总,并得出最终的请求金额。原告诉请金额的计算方式有误且不具体明确。现无证据表明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案外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向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亦不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合伙收益并未明确。另合伙可能产生的费用支出,原告并未计算在内。原告以此计算方式计算其应得诉讼利益,本院难以支持。故原告诉讼请求并不具体、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原告与两被告系合伙关系。2019年9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努力承接中石化第四建有限公司福建古雷项目(以下简称福建项目),且该项目前期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合伙投资福建项目达成协议如下......”。协议还约定:“福建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支付,否则视为乙方、丙方的财务人员、丙方对甲方的债务”。2019年12月13日,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与案外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达成《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福建古雷炼化一体化项目中心化实验室和办公辅助区土建项目。协议另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8500000元。最终合同总价以竣工结算为准。原告诉请金额的计算依据为11828338.85元(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400000元(原告向合伙的投资款)-6820063.2元(原告同意支出的费用)-500000元(被告向原告返还的款项)=5908275.57元。两被告在庭审中述称,福建项目已经开展一年多,项目实际花销远超原被告已支出的投资款以及已经收到项目款的总额。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转,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多次追加投资款。目前项目尚需支出大量款项。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建
法官助理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