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3民初216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港池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3570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137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栖公司),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四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亚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中石化四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栖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72304.31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4日,到期利息为19514.95元,年利率以3.7%计算);2、判令中石化四建公司在亚栖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亚栖公司因承揽中石化四建公司承包的福建**炼化一体化项目中心化验室和办公辅助区(变电所和污水提升泵站),将该工程的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土方放置指定的施工放土区域等项目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据此签订《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机械,约定费用计价方式为:l、3公里内挖运土方12元/立方米,超出l公里每公里加1元,回填6元/立方米:2、从中心化验室挖土填变电所12元/m³,包括挖土运土回填;3、零星工程或不便计方的按机械型号计时计算,日立200型220元/小时、**60型(小挖机)150元/小时、装载机50型180元/小时,施工完成后土方量以现场实测为准;4、中心化验室土方,开挖就地打堆7元/m³;5、中心化验室土方、转运10元/m³;6、中心化验室土方回填6元/m³。并约定合同价款金额按最终审核的结算数,按季度工作量的80%付款,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详见《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及亚栖公司的指示进行施工。双方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18日对原告已完成的土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分别确认施工费用为54652.16元、21847元。至2020年7月18日,双方对土方回填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数量为4541.56m³,按上述《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约定的土方回填6元/m³,即土方回填费用为27249.36元。此外,经对账结算,被告一确认原告施工的机械费用累计为349340元,柴油费用累计为19205.79元。上述全部施工费用合计为472294.31元。讼争工程早已于2020年9月23日全部完工,亚栖公司与原告就上述工程款结算后,至今仅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49990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50000元,尚有工程款372304.31元经追讨未果。鉴于中石化四建公司系讼争工程的转包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规定,特提起上列诉讼请求,请依法作出判决。 亚栖公司答辩称:1、经双方确认总的工程量为426308.52元,答辩人已还款99990元,尚欠工程款326318.52元,原告主张拖欠工程款金额与事实不符。双方已签字确认《土方工程计算书》、《土方费用计算明细表》、《土方回填工程量结算表》、《工程机械合同工时表》,确认施工费用为54652.16元、21847元、土方工程回填工程量27249.36元、机械费用322560元,故经双方确认的案涉工程款共计426308.52元,扣除答辩人已支付的工程款99990元,答辩人尚欠被答辩人的工程款应为326318.52元。2、***主张“乙供材料(柴油)”费用19205.79元由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乙供材料(柴油)”费用虽经答辩人签字确认,但该费用并不属于工程款的范畴,而是属于因使用机械而产生的燃油费用,且《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第二条第2款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机械,那么因使用机械而产生的燃油费用,在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由答辩人承担的情况下,该笔费用应当被答辩人自行承担。3、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主张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第九条第3款约定:“按季度工作量的80%付款;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从该条款仅可得出,答辩人应当按照季度工作量的80%付款且在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但季度款何时支付、完工后何时付清余款,双方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换言之,合同并未约定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被答辩人无权主张支付逾期利息。 中石化四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提交答辩状称:答辩人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1.原告诉称与亚栖公司因承揽福建**炼化一体化项目中心化验室工程,双方据此签约并施工结算完毕,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2.答辩人与亚栖公司之间签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向业主(发包人)福建**石化有限公司报备的分包单位;亚栖公司与原告之间签有违法的分包合同,答辩人并不知情,故亚栖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违法的分包合同关系的事实,对此答辩人并无过错。3.答辩人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一直与亚栖公司办理结算业务,从未与原告办理过结算事宜。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其结算业务是与亚栖公司之间开展的,答辩人从未参与,结算单中的签字人员均为亚栖公司的工作人员。4.原告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存疑。原告与亚栖公司的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分包合同,但从实际施上过程看,原告***是以施工班组的身份出现的,其结算方式是以工程量多少计取劳务费用,其本质上与亚栖公司系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其不具备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滥用诉权将案外人作为本案被告。5.答辩人在涉案工程中身份是工程总包单位,同时也是涉案工程的合法分包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福建**石化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不是违法分包人,也不是发包人,是涉案工程中身份涉总承包人和合法分包人。原告诉请中要求答辩人在欠付亚栖公司的欠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不符合该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一、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证明原告施工的范围及合同价款的计算、支付等。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公司是分包人,中石化四建公司是转包人等事实。证据三、土方工程量计算书、土方施工费用计算书,证***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9日对原告已完成的土方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施工费用为54652.16元的事实。证据四、土方费用计算明细表,证***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对原告已完成的土方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施工费用为21847元的事实。证据五、土方回填工程量结算表,证***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对原告已完成的土方回填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数量为4541.56m³的事实。证据六、工程机械合同工时表,证***公司经核对,确认原告的机械费用合计为349340元等。证据七、乙供材料(柴油),证***公司经核对,确认原告的柴油费用为19205.79元等。证据八、工程机械工时票据,证明我方提供的证据六亚栖公司答辩说没有亚栖公司的签名,我方提供补强证据。 亚栖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的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据一内容有异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季度工作量的80%付款,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并未对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证据六中的11月份、12月份三性均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制作,且也未经亚栖公司指定人员签字,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有亚栖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但是根据合同第5条第5款约定、第9款约定,虽然原告有补充提供了证据八的单据,但是没有最终双方结算确认,因此,对该证据不予以认可。序列号4-5的两份没有原始票据,我方不予认可。证据七、不同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中石化四建公司未提供质证意见,其于庭后举证超期,依法不进行质证。 亚栖公司未举证。 经审查,***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部分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归纳并认证如下: 一、案由争议。确定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可从涉案工程主体关系和***承包劳务内容分析。**一体化工程业主是福建**石化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中石化四建公司是工程总包单位,同时也是涉案工程的合法分包人。亚栖公司是中石化四建公司的众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其中承包单位之一,亚栖公司与中石化四建公司不是转包关系,而是分包关系。***只是亚栖公司众多劳务班组承包合同的其中班组之一,***劳务班组从事土方机械施工劳务。由此,可以确定本案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 二、实际施工人的争议。从上述案由争议分析,***只是不断分包后的从事土方机械施工劳务班组,不是转包后的总体实际施工人。***主张其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法律地位,不予采纳。 三、付款条件成就问题争议。亚栖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对土方劳务班组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亚栖公司负有支付劳务工程款的义务。双方约定“按季度工作量的80%付款,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虽然并未对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但因案涉工程在内的**一体化工程已总体验收交付使用,按相关司法解释及行业惯例,***在其完成劳务后即有***栖公司主张劳务工程款,亚栖公司以未明确期限拒付其余款项不能成立。***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因被拖欠形成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主张利息起始时间,已作让步,没有按约定每季度的结束日进行主张,只按其完成劳务日进行主张,且仅按年利率以3.7%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四、劳务款项金额争议。***主张金额372304.31元(472294.31元-还款99990元),亚栖公司认欠金额326318.52元(372304.31-2019年11月和12月机械工时表26780-乙方供油19205.79)。***同意2019年12月没有原始票据项目金额900元剔除、同意柴油费用19205.79元另行主张,从而削减其诉讼请求,应予允许。亚栖公司质证认为2019年11月、12月***提供的工程机械合同工时表没有按约定经亚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核对签名证实金额26780元(18140+8640)不具付款条件,***认为当时已将经亚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核对签名2019年11月、12月工程机械合同工时表提交,才有亚栖公司按约支付按季度结算的进度款80%如2020年1月21日支付49990元的事实发生,现我方补强证据2019年11月、12月工程机械合同工时表明细每天施工足以证实,另有2019年12月16日亚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核对签名的《土方工程量计算书》及有2019年12月19日亚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核对签名的《土方施工费用计算书》加以印证属实。本院认定:***主张属实,但2019年12月14日540元和12月20日360元合计900元按***意愿从中剔除。综上所述***根据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进行施工,有权主张劳务款项明细包括:1、2019年12月16日《土方工程量计算书》54652.16元;2、2019年12月19日《土方费用计算明细表》21847元;3、2020年7月18日《土方回填工程量结算表》27249.36元;4、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各月《工程机械合同工时表》合计348440元(已扣除12月无发票900元)。项1+项2+项3+项4=452188.52元,扣除已付款99990元,尚欠土方机械劳务款352198.52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案外人福建**石化有限公司为业主和发包人,将址在福建省漳浦县**港区的建设项目《福建漳州**炼化一体化项目中心化验室、办公辅助区(厂前区污水提升泵站、厂前区变电所)》交付中石化四建公司总承包施工。中石化四建公司将上述总承包工程中的土建工程专业工程分包给亚栖公司承包施工。2019年11月10日,亚栖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土方放置指定区域的劳务发包***施工。亚栖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机械,约定费用计价方式为:l.3公里内挖运土方12元/立方米,超出l公里每公里加1元,回填6元/立方米:2、从中心化验室挖土填变电所12元/m³,包括挖土运土回填;3、零星工程或不便计方的按机械型号计时计算,日立200型220元/小时、**60型(小挖机)150元/小时、装载机50型180元/小时,施工完成后土方量以现场实测为准;4、中心化验室土方,开挖就地打堆7元/m³;5、中心化验室土方、转运10元/m³;6、中心化验室土方回填6元/m³。并约定合同价款金额按最终审核的结算数,按季度工作量的80%付款,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及亚栖公司的指示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进驻施工。双方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9日对原告已完成的土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分别确认施工费用为54652.16元、21847元。至2020年7月18日,双方对土方回填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数量为4541.56m³,即土方回填费用为27249.36元。另外亚栖公司相关人员确认原告施工的机械费用累计为348440元。上述全部施工费用合计为452188.52元。案涉工程己于2020年9月23日全部完工。亚栖公司仅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劳务工程款49990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劳务工程款50000元,尚有工程款352198.52元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亚栖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5909.63元、冻结中石化四建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5909.6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和担保函提供担保。为此,原告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费1000元和交纳保全受理费2479.1元。2022年4月20日作出了诉讼保全裁定书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本院认为,亚栖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土方机械施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已实际完成土方机械劳务工程施工,且通过亚栖公司验收,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并结算工程量,***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主张土方机械劳务款372304.31元,应扣除2019年12月没有发票款900元和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的结欠乙方供油款19205.79元,实为352198.52元。***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方法,不超过LPR规定的利率,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中石化四建公司对亚栖公司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亚栖公司主张劳务款项应剔除2019年11月和12月机械合同工时表的费用,本院不予以采纳,但其中900元已作剔除。亚栖公司主张劳务款项应剔除乙方供油费用19205.79元,原告同意另行主***,应予允许。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全受理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石化四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劳务工程款352198.52元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损失(以应付工程款为352198.5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3.7%年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7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88.6元,由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91.5元,***负担297.1元。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