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民终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港池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3570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137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四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案由有误,本案应当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虽然只是承***公司劳务的众多班组之一,但***的施工内容已经突破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投入资金、材料进行工程施工,且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对***系其施工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无异议,故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及中石化四建公司主张的款项性质应为工程款而非劳务费。二、交付施工资料是***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不因亚栖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免除,因***拒绝交付施工资料而造成亚栖公司损失的,***应予赔偿。同时,亚栖公司与***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合格的竣工材料、分包工程结算书后。虽然案涉防水保温工程已***公司验收并使用,但***的交付义务并未免除,其自身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也是案涉整体工程目前无法结算的原因之一,因此到期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支持亚栖公司的上诉请求。 ***答辩称,亚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理由:一、亚栖公司认为原审案由认定有误不能成立。首先,***是作为亚栖公司防水保温劳务班组的实际施工人,提供的主要内容是劳务,该事实从亚栖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及2021年2月2日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单”载明的工程量总价款为602676.99元,其中工人工资为317400元,即工人工资部分占比50%以上的事实得以证明。其次,亚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因恶意欠薪被刑事立案,***也是该案的被害人,该事实也印证本案是劳务为主的客观事实。二、亚栖公司认为***未提交、拒绝提供施工资料,并认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首先,***班组施工的防水保温工程早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亚栖公司,亚栖公司正是基于***将其所施工的防水保温工程及施工资料交付的事实,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2月2日对***所施工的项目进行对账结算,并分别确认工程款为84012.86元、518664.13元。其次,亚栖公司也将其所承揽的全部工程交付发包方,现属于亚栖公司与发包方结算支付工程款阶段,亚栖公司及发包方或业主均未提及结算缺乏防水保温项目施工资料等事实。第三,亚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的工资支付承诺书载***公司对***因施工尚欠的工资317400元是没有争议的,也不存在***未提交或拒绝提交施工资料等事实,更不存在有因***没有提交施工资料造成亚栖公司损失的事实。第四,亚栖公司在原审庭审时仅提出***未提交施工资料的答辩,并未提及***未提交施工资料造成亚栖公司损失的事实,更未有就所谓损失提出反诉,其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要求***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亚栖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应予驳回。 中石化四建公司答辩称,原审所定案由没有错误,因为是班组施工,所以本案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交付相关竣工资料、工程材料,不应该是施工班组履行的义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亚栖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35276.99元,并支付到期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到期工程款为235276.99元*97%=228218.68元,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日,到期利息为6333元,年利率以3.7%计算);2、判令中石化四建公司对亚栖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亚栖公司、中石化四建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案外人福建古雷石化有限公司为业主和发包人,将址在福建省漳浦县古雷港区的建设项目《福建漳州古雷炼化一体化项目中心化验室、办公辅助区(厂前区污水提升泵站、厂前区变电所)》交付中石化四建公司总承包施工。2019年12月13日,中石化四建公司将上述总承包工程中的土建工程专业工程分包给亚栖公司承包施工。2020年8月7日,亚栖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中心化验室(含环境监测站)防水保温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施工。亚栖公司与***签订分包合同及附件(细项报价),分包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包工包料不含税,包括材料检验检测费用,最终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为合同总价。2、合同还详细约定工程进度款拨付条款,7.3.1条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分包工程结算书后30个工作日内,亚栖公司工程款拨付额及应扣除的各款**和付至已完工程应付工程款的85%”,7.3.2条款约定“亚栖公司在最终结算60个工作日内且分包人对最终审核金额给予书面确认后,拨付额及应扣除的各款**和付至最终工程结算额的97%”,7.3.3条款约定“最终结算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两年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了保修后,***可办理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审批手续,亚栖公司在审批完成后的次月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合同签订后,***招集组建防水保温劳务班组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了防水保温工程劳务。2020年12月10日,亚栖公司确认***完成前期防水保温工程量84012.86元。2021年2月2日,亚栖公司确认***完成后期的防水保温工程量518664.13元。施工期间至结算后,亚栖公司陆续拨付了劳务工程款367400元,尚欠235276.99元未拨付,其中18080.3元为保修金(至2023年4月2日保修期间届满),现到期应付工程款为217196.69元。 一审法院认为,亚栖公司与***签订分包合同,***不具备施工承包资质,属于无效合同,依法应予解除,但***已实际完成工程施工,且通过亚栖公司验收,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并结算工程量,***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主张到期工程款,应扣除合同约定的保修金18080.3元。***主张中石化四建公司对亚栖公司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亚栖公司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除保修金部分外,其余不予采纳。中石化四建公司与***并未有直接合同关系,中石化四建公司辩解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采纳。***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一、亚栖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劳务工程款217196.69元及支付到期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到期工程款为21719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2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2.05元,***公司负担2307.5元,***负担154.55元。亚栖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案经本院审理,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亚栖公司应否向***支付工程款217196.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已依约完成了防水保温工程,案涉防水保温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双方已经就***所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故本案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2020年12月10日亚栖公司确认***完成前期防水保温工程量84012.86元,2021年2月2日亚栖公司确认***完成后期的防水保温工程量518664.13元,***所施工的工程价款合计602676.99元。截至今日,亚栖公司仅向***支付工程款367400元,尚欠235276.99元未支付[其中18080.3元(602676.99×3%)保修金至2023年4月2日保修期间届满],故一审判决亚栖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17196.69元(235276.99-18080.3)正确。现亚栖公司未依约向***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额的97%,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主***公司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亚栖公司在最终结算60个工作日付至最终工程结算额的97%”的约定,以及双方于2021年2月2日就案涉工程价款结算完毕的事实,一审判决亚栖公司应向***支付“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亚栖公司以***未向其交付施工资料为由,主张不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另关于亚栖公司主张的一审认定的本案案由错误的问题,经审查,一审在民事判决书案件的由来部分,将本案的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正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亚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元,由上诉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申请执行提示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