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财保3号
申请人: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089元。申请人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未还欲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亚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40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40.4元,由漳州市培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志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