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恒大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浩,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恒大化纤绳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恒大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依据(2019)鲁0405执85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405执8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