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建宇塑料安全立网加工厂、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建宇塑料安全立网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尤曾江,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浩,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兰山区建宇塑料安全立网加工厂与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