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宝达农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31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经济开发区金光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619607183。
法定代表人:刘仰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超,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宝达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瑞联温州街A号楼1217室,组织机构代码:MA3M2M5P-X。
法定代表人:朱宝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471287-5。
法定代表人:邱亚夫,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如意大道1号如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381203-4。
法定代表人:张晓露,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宝达农资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价值1004833元的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6月2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宝达农资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价值1004833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诺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