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

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晟德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烟汕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海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格桑路段19号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1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晟德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藏01财保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5-930001040001367);被申请人应收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设备款1200万元;被申请人应收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70万元及其名下25930001040007679的银行账户。山东晟德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晟德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拉萨金珠支行25-930001040001367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应收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设备款120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应收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70万元及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拉萨金珠支行25930001040007679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拉巴次仁
审判员 张 灵 娟
审判员 次仁卓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米玛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