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21财保2号
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格桑路段19号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1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686803659N。
法定代表人:郑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容,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单元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3531F。
法定代表人:赵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银行账户:×××)的款项1580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银行账户:×××)的款项1580800.0元。期限为2020年10月2日。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旦增曲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次仁卓玛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