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与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2003号
原告: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边久,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57.76元,减半收取计728.88元,由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丹增晋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