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仙华工贸有限公司与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2179号
原告:西藏仙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拉贡路康达汽贸一汽大众4S店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74号(拉萨城投大厦)7楼705室、706室。
原告西藏仙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行远文化传媒中心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仙华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仙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拉萨泰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
案件受理费22370.02元,减半收取计11185.01元,由西藏仙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格松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