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合力硼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藏01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
法定代表人:余存友,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合力硼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曲水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拉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藏合力硼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委托西藏金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西藏合力硼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拉萨市曲水县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地号2010-92-1)、房产(产权证2012字第0031号)及其机器设备享有所有权。2017年8月16日,买受人叶彬以13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西藏合力硼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拉萨市曲水县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地号2010-92-1)、房产(产权证2012字第0031号)及其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叶彬所有。拍卖标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
二、买受人买受人叶彬应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次仁贡嘎
审判员*国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