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1民初5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嘉黎县。
被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38340B,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余存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次 卓 嘎
审 判 员 次旦卓嘎
人民陪审员 贡觉顿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赤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