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1民初332号
原告:**,住西藏嘉黎县。
被告:**,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38340B。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藏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朗 珍
人民陪审员 索朗平措
人民陪审员 贡觉顿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嘎玛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