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藏030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龙远义,男,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教师公寓6幢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远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藏030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措仁群培
代理审判员范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益西江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