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3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昌都市教师公寓6幢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龙远义,男,汉族,现住昌都市。
复议申请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卡若区人民法院(2019)藏03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又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撤销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仁金
审判员杨红星
审判员方青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伟
书记员登巴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