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3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龙远义,男,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系四川省盐亭县人,现住昌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远义与被执行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远义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双方约定在9月30日前履行(2017)藏0302民初246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藏0302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阳作荣
审判员*杰
审判员措仁群培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范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