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藏030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龙远义,男,汉族,务工,系重庆市永川区人,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务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昌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远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藏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藏0302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措仁群培
代理审判员范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益西江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