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6349号
申请人:郑州益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49483076A,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广古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航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5121551F,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
法定代表人:许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郑州益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航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益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95286.87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航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95286.87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