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09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才会,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航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512155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才会与被申请人河南航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豫0182民初3097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10299.1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才会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才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航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10299.16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