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62号
原告:鼎鸿钢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西藏航龙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3NJ55B。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5号西藏易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2355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鼎鸿钢材经销部与被告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鼎鸿钢材经销部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鸿钢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鸿钢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778.58元,减半收取4389.29元,由原告鼎鸿钢材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秦彦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