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集为矿山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梦能圆商贸有限公司与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103财保23号
申请人云南梦能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梦能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拉萨开发区银行,户名: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 1 662 795元。申请人云南梦能圆商贸有限公司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担保金1 662 795元(保险单号:299371504682021000004)。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梦能圆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拉萨开发区银行,户名: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1 662 795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梦能圆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达  娃
法 官 助 理   米玛顿珠 书  记  员   巴  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