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8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 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系其拥有的合法权利,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489.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44.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次旦卓玛
法 官 助 理   次旦卓玛 书  记  员   曲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