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集为矿山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27民初185号
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墨竹工卡县。
法定代表人: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
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被告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金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1.85元,减半收取4,525.93元,由原告中金公司负担。
审判员*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