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4民初1536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占双,男,1969年4月6日生,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住枣庄市峄城区(左庄街高庄社区)项目部。
被告:***,男,1970年10月27日生,户籍地:枣庄市
台儿庄区运河大道19号11室,住枣庄市峄城区(左庄街高庄社区)项目部。
被告:枣庄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徐楼小区门市楼南数第十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9734679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高言亮、枣庄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1元,保全费2820元,计款6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