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那曲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823号
原告:那曲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色尼区拉萨南路39号(那曲物流园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58577692XX。
法定代表人:马建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系该公司主管兼财务。
被告: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昌都西路教师安居苑4-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21328488A。
法定代表人:张坤。
原告那曲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那曲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曲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曲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3.44元,减半收取2,046.72元,由原告那曲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南嘎旺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