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志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执异9号
申请人:杨志强,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21328488A,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昌都新区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张坤,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都市健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0957770657,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与昌都市健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健益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志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告知函》《债权转让情况说明》等证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都健益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了(2019)藏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昌都健益投资公司支付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工程款15,167,609.8元;二、昌都健益投资公司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向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昌都健益投资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的商铺因拖欠增容费、人防费等导致验收未完成,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藏03执1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藏03执恢2号。
另查明,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与杨志强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9)藏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案涉债权转让与杨志强,并向本案执行人昌都健益投资公司通知债务转让,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将案涉的债权转让给杨志强的行为,没有异议。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出具《债权转让情况说明》,书面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给杨志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昌都万泰立建筑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杨志强,并且书面认可杨志强取得该债权,故,杨志强申请变更为(2021)藏03执恢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杨志强为本院(2021)藏03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连   俊   强
审 判 员       苏伟
审 判 员       胡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旭
书 记 员     泽仁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