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胡某、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02财保23号
申请人:胡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有庆镇元宝村1组26号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代祥,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镇凉坝村岷江组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合伙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昌都西路教师安居苑4-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21328488A。
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胡小伟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608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小伟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60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650.4元,由申请人胡小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仁青尼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泽登曲珍
书 记 员 斯郎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