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志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执恢2号之三
申请人杨志强,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原申请执行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21328488A,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昌都新区经济开发区A区(卡若镇加卡村)。
法定代表人张坤,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都市健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0957770657,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济开发区A区(卡若镇加卡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授权人王小燕,公司副总经理。
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昌都市健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杨志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藏03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人杨志强为本院(2021)藏03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控制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经过二拍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2021年8月31日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昌都印象”下列商铺:1.F-1-07(图纸编号B1-3-1,面积197.23㎡);2.F-2-20(图纸编号B2-3-6,面积57.8㎡);3.F-2-19(图纸编号B2-3-5,面积40.98㎡);4.F-2-18(图纸编号B2-3-4,面积42.88㎡);5.F-2-17(图纸编号B2-3-3,面积55.6㎡);6.F-2-16(图纸编号B2-3-2,面积47㎡);7.F-2-15(图纸编号B2-3-1,面积49.05㎡);8.F-2-14(图纸编号B2-2-6,面积96.67㎡);9.F-2-13(图纸编号B2-2-5,面积62.31㎡),共计9处商铺作价10,573,87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9日,对于后续查封的商铺(“昌都印象”5号楼,房号5-1-41,图纸编号5#-1-11,面积28.31㎡),双方当事人协议以679,440元的价格抵偿。
在财产处置的同时,本院按照执行工作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多次进行了查询。1.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保险理财、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网络资金、机动车等信息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传统调查。据查,健益公司负债累累,其在昌都印象的商铺(车位)现在基本上被其他案件和法院查封,对于被执行人在经开区的三块土地,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67,609.8元(不含利息),已经执行到位11,253,315元(本金),未执行到位3,914,294.8元(本金)及利息部分(需要后期计算)。上述情况已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现有资产已被其他案件和法院查封,本案中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洛 桑  扎 西
审 判 员       杨红星
审 判 员       方青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旭
书 记 员     泽仁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