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832号
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600MAB021PL1W。
负责人:龙某。
被告: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21328488A。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分公司与被告昌都市××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6.68元,减半收取计2,488.34元,由原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梅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次 宗